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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六安市招商引资工作 考核办法

    信息发布者:张店三农
    2017-10-11 12:28:18   转载

   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 

  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六安市招商引资工作 考核办法》的通知

  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,开发区、示范园区工委和管委,市直各单位,中央、省属驻六安有关单位:

    《六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     

   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

  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  2017年3月1日

     

    六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

     

    为促进全市招商引资提质增效,科学评价工作实绩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一、考核对象

    各县区、开发区(以下简称县区),市直招商组及成员单位,市驻外联络处。

    二、招商项目、引资额、引资人认定范围和标准

    (一)招商项目认定。招商项目是指从市域以外引进资金兴建的项目。

    1.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;

    2.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,为主导产业配套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(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2017年)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,技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,并购重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(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按总投资除以1亿元计算项目个数);

    3.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1亿元。其中: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三星级及以上宾馆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,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服务业项目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,总部经济、信息经济项目年入库税收不低于100万元或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;

    以下项目不纳入考核范围:

    1.通过行政渠道向上争取的项目,行业、系统布点项目;

    1. 总投资5亿元以下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项目,总投资5亿元以上建设周期超过5年的项目;

    2. 住宅类房地产项目(市直单位引进全国房企前20强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落户市直的房地产项目除外),商业建筑面积低于40%的城市综合体项目;

    3. 加油站、加气站、汽车4S店等项目;

    4. 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PPP项目。

    落户在县区(开发区、示范园区除外)的能源类项目不纳入市直考核范围。

    (二)引资额认定。引资额按当年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计算,包括土地、设备、建筑物、构筑物及附属设施。

    1.以无形资产投入的,按所提供有效的评估报告确定到位资金;

    2.本土企业与外来企业合资合作项目,按外来投资比例计算到位资金;

    3.并购重组工业项目,按新增固定资产计算到位资金;

    4.金融服务业项目以实收注册资本计算到位资金;

    5.总部经济和信息经济项目以实际纳税额的20倍计算到位资金;

    6.城市综合体项目按40%折算总投资和到位资金。

    市直引进落户县区的项目,其到位资金计入县区。

    (三)引资人认定。引资人是指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自然人,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。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,须填报《市直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认定书》,并经投资人盖章确认,其中落户县区的项目还须所在县区招商引资领导组盖章确认。

    1.市直单位共同引进项目,总投资2-5亿元项目共同引资单位最多不超过2个,5亿元以上项目共同引资单位最多不超过3个。市直单位引进落户开发区、示范园区的项目双向计算,落户其他县区5亿元以下项目质量纳入市直单位考核;5亿元以上项目,分别按1个、0.5个计入市直、县区项目个数以及项目质量考核。县区间互相推荐招商项目的,经双方书面确认后,其到位资金可以按照双方协商比例分别计算,项目质量纳入落户县区考核。如有异议,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定。

    2.市驻外联络处与市直招商组共同引进的项目,可双向统计。项目补助经费经核定后,原则上拨付给市驻外联络处。

    3.未列入市直招商组的其他市直单位,引进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,经年终考核认定后,比照市直招商组成员单位标准补助项目经费。

    三、督查统计

    (一)实行定期通报制度。按照项目落户地进行统计通报。

    1.县区报送新项目,须同时提供项目投资正式合同、投资方工商营业执照(投资人身份证)、项目核准(备案)文件、新项目工商营业执照(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证书)和税务登记证等资料,一个工商营业执照对应一个项目,同一个企业法人新投资的项目,须另外提供土地挂牌确认书。金融服务业项目另附银行进账单和验资报告复印件。能源类项目、5亿元以上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以项目核准(备案)文件为依据。10亿元以上项目另提供环评批复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(或土地出让合同书)等资料。

    2.市直单位报送新项目,须提供项目投资正式合同、投资方工商营业执照(投资人身份证)、项目核准(备案)文件、新项目工商营业执照(登记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后)等资料,同时按月汇总上报无会招商周、举办推介会等工作开展情况。

    (二)县区项目实行现场确认公示制。对县区新签约、新开工项目,按季度现场确认,并进行公示。项目开工标准:现代农业项目土地流转完成;工业项目主体工程基础出土,其中租用厂房、技改、并购重组的项目,设备开始安装;现代服务业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,其中租赁场所的项目完成注册并开始装修。

    (三)市直实行项目首报认定制。市直单位从跟踪项目线索开始,应向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报备。项目签约后3个月内向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报送《市直单位招商项目引资人认定书》,逾期不纳入年度考核。

    四、考核实施

    (一)考核组织。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统一组织考核认定工作,境内和市直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局承办,境外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承办。考核工作从市效能办、市招商引资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,会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。验资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。

    (二)考核标准。

    1.县区招商引资考核采取季度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。按照境内满分70分、境外满分30分和全市招商引资观摩满分20分标准,计算县区招商引资工作综合得分。

    2.市直考核按照目标任务、项目质量、工作开展情况等综合评定。

    五、考核结果运用

    市招商引资考核组在考核认定的基础上,提出方案报市委、市政府审定。

    1.“招商引资先进县区”3个;

    2.“市直招商引资先进单位”12个,“市直招商引资安商工作先进单位”3个,“市先进驻外联络处”1个;

    3.“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”20名。

    县区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。市直招商组成员单位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、效能建设、文明创建等考核范围。

   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。

  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凡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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